脱衣舞自由往往会引发关于女性主义、男性凝视、亚裔处境与地位、女性性解放以及资本主义等多方面的激烈争议。
众说纷纭的背后,现代社会中个人自由的界限究竟何在?何种自由才是货真价实的自由?自由的社会是否需要为自由设定边界?若需要,边界又应落于何处?
为什么我们一方面认可女性拥有穿衣自由,能穿短裙、紧身衣展现美丽性感而不被无端凝视与谴责;另一方面,却对女性穿着极为暴露甚至跳脱衣舞这类行为持保留态度,认为这并非真正的自由,且社会应对此类过激尺度的自由加以约束?
中国人大多不将跳脱衣舞自由视为真正的自由,那么,我们对自由的定义又属于哪一种呢?
以赛亚・柏林,20世纪极具影响力的政治哲学家,在其著作《两种自由概念》中指出,自由具有两种政治含义:消极自由(freedomfrom)与积极自由(freedomto)。
消极自由意味着当个体行动不受他人干涉时,便处于自由状态。从政治和社会层面而言,个体能够毫无阻碍地去做自己想做且有能力做的事。
例如,年轻人追求的躺平自由,他们渴望在被窝里刷手机、点外卖、撸猫时,不被老板要求加班,不被父母指责熬夜,也不被社会舆论谴责,这便是对消极自由的向往。
当年轻人连躺平的自由都被剥夺时,便会深感生活压力沉重,仿佛置身于压迫之下。若认同社会需保障一定的消极自由,那就意味着承认社会必须明确划分私人空间与公共空间的界限。
然而,这条界限具体应划在哪里,一直以来都是充满争议且可协商的问题。
积极自由则源于个体渴望成为自身主人的欲望。个体期望生活由自己主宰,而非受外在强制力摆布;希望自身意志能主导行为,成为行为主体而非客体;受自身理性和意识驱动,而非被外界繁杂因素左右,实现自我导向。只有达成这些,个体才称得上拥有积极自由。
以年轻人对经济自由的追求为例,他们期望花钱无需看他人脸色,想买就买,不因房贷放弃旅行,不因辅导班费用减少消费,在做经济决策时不受外在力量干扰,能够清晰把握自身目标并顺利实现,这正是对积极自由的诉求。
通过对比年轻人对躺平自由与经济自由的追求,便能直观感受到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差异。
当面对宣扬女性跳脱衣舞自由、自由卖弄性感的社会价值观时,许多人会本能地感到不适甚至反抗,认为这并非真正的自由。
此时,我们不禁思考,这种反抗背后,我们心中对自由的定义究竟是积极自由还是消极自由呢?
事实上,柏林对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的区分,很大程度上借鉴了法国自由主义哲学家本杰明・康斯坦的观点。对于古希腊人而言,自由意味着能够自由参与集体政治讨论,成为政治体的一部分,无需从事农耕、做奴隶或在家操持家务,自由投身政治活动。
但这种自由与个人完全服从集体的结果一致,因为古人没有个人权利以及公私空间区分的观念。
而在现代社会,自由意味着私人领域受到保护,人们能够安全、有保障地享受私人快乐。对比康斯坦与柏林的观点,不难发现康斯坦笔下的古代人的自由对应着柏林的积极自由,现代人的自由则对应消极自由。
在现代西方世界,对自由的崇尚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为消极自由领域的不断扩张。
在美国,一些极端自由主义学者甚至主张国家不应管制毒品,包括冰毒、海洛因等,认为应最大化维护私人领域空间,消极自由神圣且应持续扩张。
但这种观点在中国往往遭遇抵触,我们会对西方某些过度的自由行为感到诧异,这表明我们有着不同的自由观念。
为进一步探讨中文语境中自由的界限,我们不妨将两个极端现象放在一起比较:跳脱衣舞自由(或卖身自由)与带头巾蒙面自由。这两种看似截然不同的自由,在不同社会中有着不同的境遇。
在一些社会,两者均被禁止;在另一些社会,则都被允许。
例如,嫖娼在美国和中国属于非法行为,在荷兰却合法;穆斯林女性因宗教原因戴头巾,在法国公共空间被禁止,引发穆斯林群体抗议,认为自由受压迫,而在许多阿拉伯国家,戴头巾不仅合法,甚至是强制要求。
从理论层面看,这两种自由似乎都属于消极自由,即“我想干嘛就干嘛,他人无权干涉”。但在现实中,不同社会对它们的容忍度和排斥度各异,这说明自由并非非黑即白的简单命题。
西方自由主义学派倾向于认为现代自由等同于消极自由,并主张不断扩张消极自由领域,但这种观点并不完全正确。因为现代人不仅渴望消极自由,也追求积极自由,且在许多社会中,消极自由需要受到限制。
就拿卖身自由和穆斯林女性蒙面自由来说,在一些社会不被允许,原因在于自由不能仅由消极自由来定义。
很多时候,人们认为穆斯林女性蒙面并非自由,而是一种压迫;女性卖身也可能受到金钱、宗教、社会权力结构(如父权主义)等外在因素胁迫。
即便假设女性完全自主选择卖身或全身蒙面,社会也有理由通过公共讨论,决定是否接受这样的自由存在。这种公共讨论应基于对积极自由的追求,通过讨论形成社会共同体的结论,决定是否剥夺某些个人自由。
此外,在讨论各种边界模糊的自由时,我们还需关注自由的对象,因为在许多社会争议中,自由的对象往往是弱势群体,如女性。
我们常探讨打工人的不加班自由、学生的上学化妆自由,却鲜少涉及老板拖延发工资的自由、教导主任侵犯学生隐私的自由。
以男性为例,夏天啤酒肚中年男性在公共场合撩起背心拍肚皮,这虽属于他们的消极自由,却侵犯了他人生活在文明社会的积极自由。
但与女性自由相关话题的严肃程度相比,男性这一行为引发的讨论显得荒唐且不值一提。
这种态度对比表明,在讨论弱势群体自由时,我们应持有更宽容的态度。
当然,对于跳脱衣舞、卖身、带头巾等极端触及自由边界的案例,需通过社会公共讨论决定;而对于那些不那么极端的女性自由案例,社会讨论的激烈程度和严苛态度,恰恰反映出弱势群体的自由更容易受到审视、拷问与界定,参与这类讨论时,我们甚至可能在无意间巩固了他们的弱势地位。
当公共自由与个人自由发生冲突时,社会不应简单从道德层面划清界限,全盘否定或接受某一方。
西方社会如今诸多难以调和的矛盾,如法国穆斯林抗议、美国在枪支管控和堕胎问题上的分歧,很大程度源于对消极自由的过度推崇,忽视了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冲突时,社会公共讨论的重要性。
我们应充分认识到自由的复杂性,既要保障个人自由,又要维护公共利益,通过开诚布公的讨论,在两者间寻求平衡。
同时,在讨论自由时,要关注自由对象的社会地位,警惕因偏见而对弱势群体自由过度限制。唯有如此,我们才能在多元的社会中,逐步明晰自由的真正含义与合理界限,构建一个既尊重个体自由又维护公共秩序的和谐社会。